|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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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29日10时15分,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的工商局六楼发生了一起自杀性爆炸事件,在爆炸中共有8人轻伤,3人重伤,自杀性爆炸者当场死亡。死亡者亲属在死者家中发现一封遗书,其内容如下:
用生命换取新闻媒体的公证
我叫高继东,系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一位普通百姓。
本人因女儿工作问题先后到(七台河市工商局、省工商局、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中纪委)等部门咨询。只因当地工商局(局长)主要领导的顽固、腐败、工作上的失职而导致今天这个局面。本人为女儿鸣冤无路,所以今天向社会各界发出一封求助信。
我女儿高金莲在七台河市工商局正阳管理所工作,在1999年全省工商系统录用公务员考试时考试成绩差3.28分,当时按着省工商局〔1999〕年88号文件规定:我女儿是(1991年——1993年)连续3年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可以加15分,符合录用条件,市工商局在加分张榜公布名单上也有我名字,人事科通知我女儿去添写加分表,当时我女儿和她的同事彭波、董艳波3人同时看的榜看完榜后又一起到人事科去添写加分表并交6张照片,并且新自交给经办人(人事科长张丽君手里)。截止到2000年初开始张榜公布总成绩tine,我女儿只有考试成绩,没有加分成绩。全局好几百人添写加分表的都给加分了,唯有我女儿却没给加分,为止事我女儿又找到这位经办人,(人事科长张丽君)她的答复却是:“我们都已经给你报到省里去了,上边不给批,我们又有什么招。”事后我和女儿一起亲自去了省工商局找到了省工商局负责这项工作的朱泉同志,他的答复则是:“凡属你们市上报的人员名单我们一个不拉全部都给批回去了,但是七台河市工商局上报的名单里根本就没有你高金莲的名字。”我和女儿这才知道是他们在玩乎职守,弄虚作假,撒了一个弥天大谎,一气之下我们回到了七台河。再一次找到这位局领导和经办人说明事情的真相,他(她)们见事已经败露,却又改口说:“上报时给漏报了,以后补办吧!”到后来才知道我女儿的名额被顶了,结果被偷梁换柱了,换上个本不属于七台河市的,并且远在外地齐齐哈尔市的张国良。这位张国良又是何许人也呢?他就是我市工商局人事科长张丽君的弟弟张国良。以后再找他们就相继变持,反复无常,甚至屈说妄道。为了我女儿的工作以及后半生的前途和命运,我又找到了这位局长大人王春礼,他说:“你说你女儿评过先进,你有什么真凭实据。”于是我已经周折找到了原桃山分局局长徐峰和当时被评为先进的另外两名同事杜平、崔明秀以及是模范照片。在人证、物证面前,王春礼仍不死心,拒不认错,为此事,身为局长又是工商主要领导的他为其情妇、人事科科长张丽君的面子曾多次指使一惯靠留须拍马、阿谀奉承而址步青去的马*精局纪检书记马会春出面干涉,并从中作便、层层设障、她们独继专行、实令人愤慨。以后再找到王春礼,他又改口说:“我们给评错了,我们不能一错再错了。”再后来他又改口说:“你女儿这些证言纯属个人证言。”你女儿根本就没有资格评先进。这不是出尔反尔吗?处处刁难人,这是为什么?全局好几百号报考录用的公务员都是原来的所长、股长、科长、局长给打的证言,又有哪一个能盖上原单位的公章呢。原分局早就被砍掉了,这不是强人所难吗?而我们有原分局局长徐峰和另外两名评先进的杜平和崔明秀作证;此外还有当时的先进模范照片,这人证。物证都是铁的事实。他为什么这样瞒不讲理呢?屈说枉道,企图推翻否认事实。根据其无理答复我写信寄到省电视台,黑龙江电视台并给予了一名普通百姓正义的答复,并在省电视台5台法制频道播出。其答复如下:“自《劳动法》颂布实施以来,凡属公民都应享有被评先进的资格和权利。”你局的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也是完全不负责任的说法。本人先后去省局32次,北京4次。由于我的多次上访,致使王春礼脑羞成怒,我女儿公务员问题不但没有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反而变本加利,一错再错,于2001年被辞退下岗。王春礼身国共产党员、国有干部、工商局主要领导,知党和人民群众利益而不顾,玩乎职守,弄虚作假,一错再错,为了情妇张丽君在张国良问题上他妄费了心机,绞尽了脑汁,也曾挺而走险有失大雅。有关他的各种腐败问题我专程上访到中纪委,(另有份详细材料附印件还在我家中)中纪委下特函给省纪委查办此事,王春礼得知这一消息后与其兄王春武(现任七台河市副市长)一起出动,通过各种关系渠道,并用重金五十万买通省工商局的主管领导出头从省纪委把案子要到省局纪委。案子一压再压已不了了之。时至今日已六年有余仍未解决。
在2002年12月28日也是我最后一次去省工商局,负责接待的修处长是如此的庇护他的下级同僚的,他说过这样一句话我至今还记得,他说:“我是听你的呢,还是我的下级呢?我不听我们下级的,难道我会听你的吗?我的下级说你是个证言,你就是个人证言,不服气你就告去,我就不信凭你个老百姓还能把工商局给告倒了,你还能翻天哪。”这不是官官相护誺rst裁矗课一盍肆嗨瓴耪嬲昧耸裁词恰坝轿璞住笔裁唇小肮俟傧嗷ぁ钡牡览怼N易咄段蘼罚蟾嫖廾牛谕虬阄弈蔚那榭鱿挛也挪肫涔橛诰〉哪钔贰T?002年12月30日我身缠炸药,带着遗书以及上访材料来到了王春礼办公室,相与其腐败贪官同归于尽,恩怨了断,结果爆炸未遂,被判了3年徒刑。
2005年7月9日,我终于开满释放了,也彻底想通了,只有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于是 2005年10月向哈尔滨市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被告黑龙江省工商管理局及第三人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道里区法院认为:“原告于2000年报名参加被告组织的全省工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并提供了其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被告在接到原告提供其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明材料之日起 60日内不履行对原先的加分资格进行审查的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现原告五年后方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靠对原告的加分资格进行审查,其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应予驳回。”
本人不服,又上诉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回到本市后又向七台河市桃山法院提起诉讼,桃院于2006年7月7日已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了此案,桃山法院认为:这是一起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不在受理范围。我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于2006年10月9日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又以(一事不在理)为由,驳回起诉。
下面我谈一谈事实理理由:
一、原一、二审法院没有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依法审查,而是以诉讼程序为现由,且裁定的形式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完全违背了法律的界定。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此案件实体焦点问题的客观事实:
其一、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忆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加分条件已于2002年12月19日做出了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而上级主管机关黑龙江工商局又于2005年8月25日做出复核意见,同意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从这一法定事实可以明确认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
其二、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申请人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加分条件做出的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七台河市工同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职权范围。这一事实一、二审法院也都给予了认定。也就是说本案解决的问题并不是同一、二审论过的一样,是全省工商系统考公务员的最终录用问题,因为最终录用是省工商局人事厅的职权而加分条件的审查只是公务员录用的其中一项内容,而此项内容的职权正是被申请人的范围。
其三、申请二按照黑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的的〔2000〕3号和10号文件,申请人完全符合被申请人单位的先进工作者,因为按照〔2000〕3号函关于考试人员资格审查第五项规定,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局提交能够证明最高加分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包括书证、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而申请人完全按照上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表现在:
1、徐峰提供了证书,证明申请人在1992年受过先进工作者的个人奖励证明。一审法院予以认定,被申请并有异议,而徐峰当时是被申请人单位桃山工商管理局的局长职务,其本人的行为完全是职务行为,而且能够充分证实申请人受过先进工作者的真实和客观及其合法性。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向法院出于1992年1月份申请人受过被申请人单位先进个人的奖励的照片,对这份书证双方均无异议,而且法院已给予确认,但被申请人抗辩是受过单位的奖励,但并不能是以证明是先进工作者的奖励,应该说这种抗辩不能成立。因为黑工商发〔1999〕88号第五条加分条件第5项规定:获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先进工作(或相应奖励)加10分,其中连续两次以上获得的加15分。也就是说,申请人无论是受过先进工作者或者其它相应奖励都符合加分的条件,也就是说申请人应当给予加分。
3、申请人向法院出示获奖的原始照片的同时,又提供了照片的个人的证言材料,这一事实被申请也没有异议,法院也给予了认定。该证言是同单位职工杜平及崔明秀的证实,当时三人共同受先进的奖励而且留下了真实的客观的原始照片。
4、在申请人被审查符合加分条件后,和同事彭波、董艳波三人共同去被申请人人事处填写加分表,而且两人还在公示版上看到申请人符合加分条件的名单,上面明明确载明申请人的名字,对于合理的证据一审法院也给予确认。
5、在申请人符合加分条件的问题上更有证人刘伟出庭作证因为证人刘伟明确证实看到了人的公示名单,申请人高金莲就在加分之例的公告版中,这一证实的过程和级具体清楚明确。
上述的证据都是直接砂始的证明材料,不但完全符合省工商局的文件要求,而且法院已经都给予确认,也就是申请人符合加分条件的证据是充分,客观真实合法的。
二、关于本案的诉讼期间问题
其一,关于诉期的事实,被申请人于2002年12月19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通过申请人的复议,被申请人的上级主管机关省工商局于2005年8月25日做出了复核意见,同意了被申请人的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本案的诉期应该从2005年8月25日算起,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之日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显然在申请人未告知诉权的前提,申请人并没有超过二年进行依法主张权利,完全符合法律的界定。
其二、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但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工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考核,考试所进行照审核上报工作,属于内部人事管理行为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故原告针对被告确认其不符合加分资格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已驳回”。从这一段的论述过程我们明显看出原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只有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加分条件的资格进行初审,后上反权利,并没有最终的决定权,而本案事实是被申请人确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加分条件做出了决定,如果按照原一审法院诉述过程,那么原一审法院就应当做出撤销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因为原一审法院已经认为了被申请人没有确认的行政权力(属于超权的行使权力)。另外,我国法律没有办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政行为的范围之内,这也是一审法院的主观意断,更重要的是一审法院判决根本没有引用这方面能让申请人信服的法律依据。
其三、二审法院又以“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本案属于重复起诉,驳回申请人的诉讼是正确的,其主要理由是申请人已于2005年在哈尔滨市首里区人民法院立案起诉的事实。以这亲戚的事实为由而引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显然是错误的。因为申诉人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起诉的案件和本案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一主体不同,哈市道里区法院案件的被告是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而七台河市桃山区立案的行政主体被告的是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二、哈市道里法院立案的案由是不发行法定职责,而七台河市桃山区立案的案由是行政确认。这完全是依据不同法律依据引起不同诉讼。其三、法院审查的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事实也是不同的,哈市道里区法院要依法审查,黑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而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所要审查的是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做出了的行政克认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通过上述的事实可以看出二审法院把完全不同的两个行政案件做为同一法律关系,为依据论述“同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很明显是错误的。也就是训二审法院从程序方面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依据是不充分的。
王春礼可以说是腐败到了极点,他即能买官、又能卖官,即行贿又受贿,他一惯收刮财,鱼肉百姓,贪赃枉法,谋取暴利,为所欲为,这样的不法之徒却至今逍遥法外。并且还是手屈一指的人物。在七台河市工商界他专横拔户,一手遮天,这就是保护伞的真正威力。
一个老百姓为了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为什么这么难,谁给老百姓做主。我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啦。法律何在,我的时间已经不多了,可能你们接到们后,我已经不在人世。我死后还请媒体和有关部门为我伸张正义,严惩贪官,还我女儿一个公道,否则我死不瞑目!!
此致
敬礼
申冤者:高继东
2007年1月29日
转自:http://www.jcrb.com/bbs/showthread.php?fdColumnId=183&threadid=90367&sortype=&sortfie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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